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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参考之一

【来源:教学参考之一 | 发布日期:2016-04-06 】

党员主体地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有机组成

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没有明确提出“党员的主体地位”这个概念,但从不同角度对发展党内民主、保障党员权利、发挥党员作用等有关问题作出过比较系统的理论阐述。

1847年6月,马克思、恩格斯在《共产主义同盟章程》中,确立了民主建党的原则,将党内外的生活制度、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、马克思在《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》中明确指出:“没有无义务的权利,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。”恩格斯认为,工人阶级政党的优势在于党内民主原则,而同盟的“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”“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进行”。恩格斯在晚年,特别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迷信。他在1890年2月他在写给考茨基的信中再次指出:“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——自己的仆人,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,百依百顺服从他们,而不进行批评。”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,就是党内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接受监督,党的组织必须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,任何人都不能例外,不能享有任何特权。

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,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、完善和发展,为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。他指出:“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。”“党内的一切事物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,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;并且,党的负责人员、所有领导成员、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,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,并可以撤换。”这就意味着,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,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的发挥。